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 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已無民意機關,原條文但 書有關省政府認有統一規定房屋稅徵收率之必要時,得提經省民意機關 通過之規定,不合時宜,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