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縣宗教活動,增進對宗教認識
及倡導宗教正信,並提昇宗教文化,進而帶動本縣觀光產業,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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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本縣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含補辦登記之寺廟及列冊有案
之教會、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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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宗教活動、民俗表演、宗教研習或其他與宗教有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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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宗教團體申請本府補助案,由民政處主政,必要時得簽會其他業
務主管單位(機關)。
本府其他單位(機關)為推展業務之需,辦理對本縣宗教團體之補助
者,應簽會民政處,並於核定後副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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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性宗教活動係指宗教團體自辦性活動,並以本縣(鄉、鎮、市)
宗教文化為主要推廣範圍者;專案性宗教活動係指由本府規劃或推動
,並與宗教團體廣邀其他機關、團體參與,加強行銷推展宗教文化並
配合推廣本縣農特產品及觀光產業為主要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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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原則如下:
(一)一般性宗教活動:對於同一宗教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
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並參酌「南投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
助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二)專案性宗教活動:宗教團體完成申請審查手續後,再專案簽核補
助,每年度每一申請單位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再申請一般性
宗教活動之補助。
前項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該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如結算
金額低於原申報之總經費,致補助款占結算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
者,應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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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檢具申請表(表格如附件一)及
計畫書(內容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
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
來源等項目)各一份,函送本府核辦,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同時申
請本府其他單位(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該單位(機關)補助
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表件不全者,本府得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
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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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核撥:經核定補助之宗教團體,應於活動計畫執行完成後十五日
內,檢具成果報告(含照片)及經費支出原始憑證連同領款收據(請
載明統一編號)送本府辦理核撥補助款(表格如附件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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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宗教團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負責人或其內涵組織任期屆滿,逾期未辦理改選。
(二)依法應召開之會議。
(三)活動內容屬旅遊、進香、聚餐、法會、普渡或聯誼性質。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組織章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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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本府補助之宗教團體,應於活動邀請函或其他相關文件及舉辦活動
會場標示本府為指導單位或主辦單位等字樣,其屬專案性宗教活動者
,並應冠上「南投縣宗教文化系列活動」或「南投縣宗教文化觀光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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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得查核活動計畫之執行與補助經費之運用是否與原計畫內容相
符。凡未依原計畫執行或經費運用與原補助計畫內容不符者,本府
得取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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