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中小學再聘代課及代理教師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所主管之學校依「中小學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對於經公開甄選且聘期在
    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經各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聘之。有鑑於各校對於「服務成績優良」之用
    語欠缺明確性,為期使各校在進行教師服務成績審查時能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對象:本府所主管之公私立中小學。

三、再聘任對象及資格:
  (一)代理(課)教師須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
  (二)各校經公開甄選且聘期在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且欲聘任
        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
        師。

四、聘任方式及程序:
    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最多以二次為限,
    並報本府備查。

五、服務成績優良具體項目如下:
  (一)能依課表上課,掌握教學進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精熟班級經營,班級常規良好且學生敦品有禮。
  (三)能善用教學資源,適時提供多元評量、課後輔導及補救教學。
  (四)積極參與進修並配合教學演示及相關之競賽或活動。
  (五)親師溝通無礙,隨時透過正式及非正式管道進行溝通。
  (六)訓輔工作得法,樂於擔任認輔人員並能運用正向管教措施。
  (七)積極參與學校公共事務或活動,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八)能依學校行事曆規定,完成定期評量命題、監考、閱卷及繳交成
        績等事項。
  (九)教師能以身作則,樹立楷模學習,足為學生表率。
  (十)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亦未違反兼課、職規定或無曠職、曠
        課紀錄。

六、其他注意事項:各校可參酌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自行訂定再聘代課及
    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