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所主管之學校依「中小學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對於經公開甄選且聘期在 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經各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聘之。有鑑於各校對於「服務成績優良」之用 語欠缺明確性,為期使各校在進行教師服務成績審查時能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