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員額編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南投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辦法第三條及南投
  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由該學校校長兼任。
  二、校務主任:每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原校專任教師兼任。
      未達三班時,兼辦總務事宜。
  三、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其由教師兼任
      者,授課節數依南投縣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其由各機關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者,每星期以四節為限
      ,其餘人員每星期以十二節為限。
  四、導師:每班一人,以教師兼任為原則。
  五、幹事:每校一人,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兼任。未達三班時,幹事兼
      任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室主任(會計員)。
  六、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每校一人,三班以上由原校人事主管
      兼任。
  七、會計室主任(會計員):每校一人,三班以上由原校會計主管兼任
      。
  八、工友:二班以下不設,三班以上一人,由原校工友兼辦。

  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由該學校校長兼任。
  二、校務主任:每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原校專任教師兼任。
      未達三班時,兼任總務主任。
  三、組長:各組設組長一人,由原校專任教師兼任,其設置標準如下:
    (一)二班以下:不設組長。
    (二)三班至十班:設教務及訓導二組。
    (三)十一班至十五班:設教學、註冊及訓導三組。
    (四)十六班以上:設教學、註冊、訓導及輔導四組。
  四、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其由教師兼任
      者,授課節數依南投縣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其由各機關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者,每星期以四節為限
      ,其餘人員每星期以十二節為限。
  五、導師:每班一人,以教師兼任為原則。
  六、幹事: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兼任,兼任幹事設置標準如下:
    (一)五班以下一人。未達三班時,幹事兼任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
          員)、會計室主任(會計員)。
    (二)六班至十班二人。
    (三)十一班至十五班三人。
    (四)十六班以上四人。
  七、總務主任:每校一人,三班以上由原校總務主任兼任。
  八、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每校一人,三班以上由原校人事主管
      兼任。
  九、會計室主任(會計員):每校一人,三班以上由原校會計主管兼任
      。
  十、工友:二班以下不設,三至五班一人,六班以上二人,由原校工友
      兼辦。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