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進入本縣公告山域從事登山活動,應攜帶下列裝備:
一、具有定位功能之器材(如衛星定位儀、可定位之智慧型手機或其他具
    定位功能等器材)。
二、可供緊急聯絡之通信設備(如衛星電話、可通話之手機、無線電或可
    對外通訊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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