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重大公共建設先期作業,以
    強化計畫與概算編審程序,使計畫與預算密切結合,依據行政院函頒
    「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係指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於編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前,就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研擬具體實施計畫,並據以評審及核列經費之作業。

三、本府列入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之經費額度如下:
  (一)本府自籌或配合款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二)達「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者,依該要點規定辦
        理。

四、各機關對於所管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事先全面考量,通盤規劃於擬
    編年度概算前,積極展開先期作業,擬定計畫,並就計畫需求、可行
    性、效果(益)、協調及影響等詳加評估後,連同計畫書(附表一、
    二),於年度預算先期作業初審會議提出審議。

五、各機關所提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併入由本府計畫處邀集主計處、財政
    處等會同辦理年度預算先期作業初審會議進行審議,並邀請計畫主管
    機關派員列席,就送審計畫提出說明並交換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
    、專家會同審議或進行實施查證。

六、新興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儘量鼓勵民間參與,計畫主辦機關於規劃階
    段,應依「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機制」、「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計畫及
    定期檢討機制」、「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計畫編製手冊」及「公共建設
    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研擬完整財務計畫。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準用「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