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縣內已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其座落基地地價稅
  減徵百分之三十。

  本縣內已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其房屋稅減徵百分
  之三十。

  本縣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經登錄後,主管機關應列冊移送
  稅務局辦理減免。

  合於減免規定之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經廢止登錄,主管機
  關應通報稅務局恢復課徵。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