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縣內已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其座落基地地價稅 減徵百分之三十。
本縣內已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其房屋稅減徵百分 之三十。
本縣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經登錄後,主管機關應列冊移送 稅務局辦理減免。
合於減免規定之私有歷史建築物、聚落、文化景觀經廢止登錄,主管機 關應通報稅務局恢復課徵。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