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兩性工作權平等,防治性
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特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兩
性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
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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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依當事人間之關係,分別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
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
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
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
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兩性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項第
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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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員工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騷擾;及本局員工,
非因執行職務,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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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局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三)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
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
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年月日。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
於送達本局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十四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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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為處理性騷擾事件設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調會),置委
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局長指定科長級以上人員
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及召集人,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
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機關職員聘(派)兼任之,其中女
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調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局長就本機關職員中遴派兼任
之。
申調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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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
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調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申調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
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申調會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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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依照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
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
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
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
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
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
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
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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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查時程:
(一)本局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三日內召開申調會審議是否受理,不
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錄案備查。
(二)經申調會審議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指派三人之委員
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須於受理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
畢,並做成調查報告提申調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三)申訴案件經調查結果證實係誣告者,申訴人應負行政或刑事之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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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查結果:
申調會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決議成立之
案件,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出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提
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錄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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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載明理由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
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
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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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救濟途徑: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為本
局員工,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局提起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申訴人如不服申調會之決議,
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決議送達三十日內向本局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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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非本局參與調查之專業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出席
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申訴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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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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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
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
將給予公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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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各單位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
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
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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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局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49-2231191#606
傳 真:049-2241205
電子信箱:e2231191@mail.nthc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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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由本局局務會議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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