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嘉義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初稿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開發單位所送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之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三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單位代表二人。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三、環境影響因子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十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行遴聘,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府環
  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本會幕僚作業由環保局派員
  兼辦。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由環保局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徵詢有
  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
  審查。必要時得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
  委員指派或由出席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
  本府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應由府外委員互選之。

  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本會委員審查各開發計畫時,與該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應自行迴避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
  查費,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辦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