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民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本府各處局暨所屬機關
、學校業務或公務需要,查詢戶政資訊相關戶籍資料作業,特訂本作
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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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依據戶籍法第十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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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對象:本府各處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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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方式
各單位依查詢需求應填具戶籍查詢申請表(詳如附件一),經單位內
科長(主任)、主管核章後,派員至本處查詢戶政資訊相關戶籍資料
作業。
本處戶政科依申請表開放資訊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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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限管理
本作業由本處戶政科負責管理。
指派人員應與戶籍查詢申請表所填寫的人員相符,所查的資料應符合
申請表被查詢者之資料一致,經查若有不符時,予以取消不提供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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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者應注意事項
承辦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查詢戶政資訊相關戶籍資料完畢後,對於被
查詢者之資料,應遵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本作業規定
』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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