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考評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嘉義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第肆點訂定之。

二、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考評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辦
    學績效,除參考校長年度考核外,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由本府組
    織考評委員會(以下簡稱考委會)辦理任期考評。

三、考委會置委員五至九人,除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
    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三)家長或社區代表

四、考委會分二階段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考評。
    第一階段學校依嘉義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考評表(簡稱考評表
    )上之考評項目自我評量。
    第二階段考委會委員依考評表上之考評項目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
    。
    考委會委員得視實際需要,抽訪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家長或舉行座
    談會。
    舉行座談會時,受評校長應自行迴避。

五、考委會之委員名單及考評之處理過程,參與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

六、考委會於考評結束後,召開會議並擬具考評結果,作為本府中小學校
    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選審議時之參考。

七、考委會係臨時編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訪視費、交通費
    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