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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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一、建立各類特殊教育學生標準化的鑑定程序,妥善鑑定後,給予適性、
適所之安置與輔導。
二、因應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差異,建立多元化、彈性化之就學、就醫、就
業、就養管道,使能獲得良好教育權利。
三、結合社政、醫療、學術單位,充分運用社會資源,提高特教品質。
四、督促推展師資培訓與研習,以增益教師專業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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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組織:
嘉義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設置
於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由市長兼任主任委員,教育局長兼
任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分由教育局承辦課課長及
業務承辦人兼任之,並依需要由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衛生醫療
、教育、社會福利、家長、特殊教育團體及其他相關代表為委員(分
為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二類組,每類組十五至二十五人),任期為二
年,得續聘之。另聘有心理評量及醫學檢查小組人員(簡稱心評醫檢
小組)協助鑑定事宜,辦理本市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及輔導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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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任務:
一、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二、研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法與程序。
三、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四、評鑑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五、執行鑑定、安置及教學輔導工作。
六、其他鑑輔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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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運作方式:
一、定期召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商討相關事宜。
二、評估身心障礙專業團隊支援計畫,以確保學生得到所需之教育、醫療
復健、社會福利、轉銜輔導、就業等專業服務。
三、統整、結合及有效運用特殊教育資源,提供鑑定、安置及輔導之諮詢
服務。
四、訪視(或評鑑)特殊班,瞭解各校教學與輔導情形。
五、召開年度工作計畫檢討會,檢討計畫執行成效,以期順利推展各項業
務。
六、協助辦理或推展心理評量小組人員暨師資培訓與研習活動,以增進教
師專業知能。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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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經費:
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
預算支應及教育部專款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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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註:
一、鑑輔委員為無給職,惟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審查費
。
二、心評人員及醫檢人員為無給職,惟施測及鑑定時得依規定支給鑑定施
測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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