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條所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寬編列鑑輔會年度預算,必要
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鑑輔會應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
兼任之;並指定專任人員辦理鑑輔會事務。鑑輔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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