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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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7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4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
  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有關之學生家長並得列席。
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88年8月10日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寬編列鑑輔會年度預算,必要
  時,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鑑輔會應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
  兼任之;並指定專任人員辦理鑑輔會事務。鑑輔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