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使用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道路寬度:
(一)道路寬度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得使用。
(二)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未達六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
(三)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者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
公尺半。
(四)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三公尺。
二、申請使用道路,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使用範圍圖,送由本府工務處
核定。
三、使用道路應依核准使用之範圍設置安全圍籬。使用人行道者,應在
安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
四、經核准使用道路之範圍,仍應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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