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除因特殊工法依本府工務處核定之施工計
  畫書辦理外,依下列施工階段辦理:
  一、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造
      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樁者,基樁施工完成。
  二、配筋勘驗: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
      澆置混凝土前。
  三、鋼筋勘驗: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板前或
      鋼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覆蓋之前。
  四、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五、承造人於竣工時應檢附鋼材及混凝土品質檢驗報告。
  前項勘驗應包括建築物位置相關事項、防空避難設備、配筋、騎樓及其
  標高、公共交通、衛生及安全措施。
  申報勘驗前應由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先行依照核准圖說勘驗,並會同
  監造人查核後簽章,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送達本府工務處,於送達之次
  日方得繼續施工。但有緊急施工之必要者,監造人或承造人得監督先行
  施工,並於三日內報請備查。依第十九條規定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
  監造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予施工勘驗。
  基礎之勘驗,有關建築物之位置,臨接建築線部分,以本府工務處所定
  建築線為準,土地界址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地政機關鑑定之,地界
  未經鑑定致越界建築者,由起造人負責。
  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必須申報勘驗部分,應經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合
  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其勘驗方式及勘驗項目由本府另定之。
  勘驗紀錄應與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一併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
  或損毀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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