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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本法第七十條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係指下列各項: 一、消防設備。 二、避雷設備。 三、污物、污水或其他廢棄物處理設備。 四、昇降設備。 五、防空避難設備。 六、附設之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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