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十條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係指下列各項:
  一、消防設備。
  二、避雷設備。
  三、污物、污水或其他廢棄物處理設備。
  四、昇降設備。
  五、防空避難設備。
  六、附設之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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