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長度在八十公尺以
      下,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
      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
      者,其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
      築線。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四
      公尺。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
      者,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側面或
      背面在現有巷道部分及退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五、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
      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六、建築基地側現有巷道之寬度未達二公尺者,得免退縮建築。
  依前項第一款退讓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接通都市計畫道路者。
  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