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長度在八十公尺以
下,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
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
者,其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
築線。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四
公尺。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
者,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側面或
背面在現有巷道部分及退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五、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
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六、建築基地側現有巷道之寬度未達二公尺者,得免退縮建築。
依前項第一款退讓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接通都市計畫道路者。
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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