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公共工程單位應於工程開工時將預定完工期限通知拆除戶,其申請改 建或增建者,應於公共工程完工後一年內向本府都市發展處提出,逾期不 予受理。 本府都市發展處應自收到申請書十日內予以准駁;申請文件不全者,應即 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