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建築物剩餘建築基地內改建或增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主辦公共工程單位應於工程開工時將預定完工期限通知拆除戶,其申請改
建或增建者,應於公共工程完工後一年內向本府都市發展處提出,逾期不
予受理。
本府都市發展處應自收到申請書十日內予以准駁;申請文件不全者,應即
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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