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建築物剩餘建築基地內改建或增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41100745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主辦公共工程單位應於工程開工時將預定完工期限通知拆除戶,其申請改
建或增建者,應於公共工程完工後一年內向本府都市發展處提出,逾期不
予受理。
本府都市發展處應自收到申請書十日內予以准駁;申請文件不全者,應即
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改建或增建應依核准設計圖施工,其開工、建築期限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及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改建或增建完成後應檢附申請書(依內政部頒訂使用執照申請書)、竣工
平面圖、立面圖及各向立面照片及有關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請核發使
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