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都委會審議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案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
  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當地里、鄰長列席。都委會開會審議時,應由申
  請人或委託代理人出席會場說明,並得接受異議民眾列席陳述意見,供
  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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