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四
  項規定訂定之。

  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除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外,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現有巷道,係指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所稱之現有巷道。

  申請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申請
      土地地號及巷道名稱。
  二、最近三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圖謄本與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各乙
      份。
  三、實地照片(包括擬改道或廢止全段景象)。
  四、說明書:載明案由、事實原因及使用計畫。
  五、位置相關圖說各二十份,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
    (一)至少套繪一個街廓以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地籍圖。
    (二)現況實測圖。
    (三)計畫建築使用範圍與配置圖。
  六、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同意書:由現有巷道或新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
      出具,但臨接現有巷道兩側已建築完成之基地,其通行得以其他道
      路出入者,得免檢附。

  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申請案,由本府依規定初審,並得通知申請人會
  同實地勘查指界說明。經初審其應具備之書件與規定不合者,應限期通
  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不予受理。

  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申請案,初審認可後,本府應將擬改道或廢止之
  計畫書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申請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申請巷
  道改道或廢止之巷道口及巷道尾公開展覽三十日,並將公開展覽日期登
  報周知。
  公開展覽期間,應以雙掛號信函通知臨接現有巷道兩側基地所有權人,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本府提出意
  見,由嘉義市都巿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都委會)予以參考審議。

  都委會審議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案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
  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當地里、鄰長列席。都委會開會審議時,應由申
  請人或委託代理人出席會場說明,並得接受異議民眾列席陳述意見,供
  審議參考。

  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申請案經都委會審議通過後,應於本府公告欄、
  申請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實施日期及地點
  登報周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