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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場地申請及使用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府得收取保證金。保證金為場地使用費之二倍。 保證金於場地及器材設備清點無短少損壞,且回復原狀經檢查通過後,無 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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