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免費開放供公眾遊憩使用。但使用公園設施辦理集會、展覽、演說、 表演或其他使用者,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及繳 交使用費。 前項使用申請及收費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未經許可而使用公園辦理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其他使用者,主管機 關得予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