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場地申請及使用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請使用場地需改期者,應於活動七日前告知,並由本府公園場地未預定之
閒置時間配合改期。
使用者於約定使用時間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風災、地震、空襲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致使用者無法如期使用。
二、本府因特殊需要收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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