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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場地申請及使用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府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應於預定使用時間七日前通知申請使 用者,申請使用者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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