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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場地申請及使用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使用者如需於場地範圍內張貼、懸掛宣傳海報、標語、布條或臨時搭建物 等,應在本府指定之地點為之,並於活動後立即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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