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場地申請及使用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使用場地:
一、因音量過大,曾遭本府環境保護局裁罰。
二、超出使用時間而未經許可者。
三、使用時有破壞場地之情況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場地回復原狀者。
四、使用時未經准許停、駛車輛於公園內者。
五、使用時曾口出不雅字眼,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六、其他違反嘉義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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