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使用場地: 一、因音量過大,曾遭本府環境保護局裁罰。 二、超出使用時間而未經許可者。 三、使用時有破壞場地之情況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場地回復原狀者。 四、使用時未經准許停、駛車輛於公園內者。 五、使用時曾口出不雅字眼,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六、其他違反嘉義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