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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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

  請領本津貼之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
      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本府社會局指定之醫療機構、護理之
      家及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之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作日常
      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ADL),評估為重度以上(五十九分以下),
      或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需家人照顧者。
  四、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前項第三款特定病症項目及申請標準如附表一。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區(市)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二、應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
          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二)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
  三、須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工作者。

  請領特別照顧津貼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
  一、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二、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
      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
  三、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提出申請後由本
      府社會局派員至案家評定)。
  四、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經醫師診斷罹患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特定病症項目者,得免附日
  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得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
  明,免附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前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如附表二。

  本府受理申請補助案時,除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外,並派員實地訪查
  被照顧者其生活自理能力及需專人照顧之必要性。

  照顧者以請領一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限。

  領取特別照顧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居家服務、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
  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看護補助。

  已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照顧者,不得再擔任領有津貼之居
  家服務員。

  本辦法所定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五千元
  。

  被照顧者或照顧者請領特別照顧津貼原因消失時,照顧者、督導人員或
  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府,本府應停止補助;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
  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其所領之津貼,由本府以書面命
  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本府辦理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督導作業如下:
  一、照顧者應納入本府居家服務工作之督導對象。
  二、定期辦理照顧者相關教育訓練,以提昇照顧品質,並增進照顧者之
      社會適應。
  三、督導人員由本市居家服務支援中心評量照顧品質,並每月至少訪視
      兩次,如發現照顧者服務知能不符照顧應有品質時,督導人員應協
      助輔導改善,經輔導仍未改善者,通知本府停止補助,本府得改以
      居家服務等方式照顧。

  本府辦理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辦理作業如下:凡設籍本市
  市民符合請領資格者,向戶籍所在地之東、西區區公所提出申請並填具
  申請調查表,由公所初審核可後,函轉本府社會局複審。

  本府每年對補助對象至少應派員查核一次。

  本津貼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本府應於每季首月十日前依附表三格式將前一季請領人數相關統計資料
  彙整報內政部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