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
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委任書及受任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任他人代申請者檢附)。
三、其他證明文件。

本津貼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辦理初審,符合資格者,報本府核定後,由區
    公所將結果轉知申請人。
二、申請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並經本府審查合格者,
    自申請當月起發給,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
    ,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本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合理之居住空間
,指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應停止發給或追繳,逾期未繳還者,本
府將依法追繳。
溢領本津貼者應以現金繳回區公所,但溢領津貼者無力一次繳還時,得切
結申請分期繳還。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