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有害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回收、清除:
  一、於資源回收日交付環保局或受託清除機構回收清除。
  二、投置於依法令設置之有害垃圾回收設施內貯存、回收及清除。
  三、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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