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轄境內各機關、學校(含幼稚園及托兒所)、團體、社區及民眾所 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應依第二條規定完成分類後,始得依本府所指定之 時間或方式排出、交付、回收、清除。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分類交付清除者,環保局或受託清除機構得予拒絕收 受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