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轄境內各機關、學校(含幼稚園及托兒所)、團體、社區及民眾所
  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應依第二條規定完成分類後,始得依本府所指定之
  時間或方式排出、交付、回收、清除。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分類交付清除者,環保局或受託清除機構得予拒絕收
  受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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