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一般事業廢棄物代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
  民健康,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
  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執行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廢棄物代處理以本市轄區為限,其項目如左: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規定不屬執行機關清理範圍內之一般廢棄物
      。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代處理廢棄物,委託方式分為定期與臨時兩種:
  一、定期性應向執行機關申請簽定委託書並需繳費用,每月結算乙次。
  二、臨時性以書面或電話向執行機關申請按次繳費。

  代處理費用執行機關負責收繳並填發收據。

  代處理費收費標準如左:
  一、固體(垃圾等廢棄物):一般方式處理者三噸車以內(或實際載重
      量為一五○○公斤以下)每車新臺幣三百元;三噸車以上每車新臺
      幣五百元。焚化方式處理者每噸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液體(水肥廢水等):每噸以新臺幣五百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算
      )。
  固體廢棄物於焚化爐使用前以一般方式處理收費,焚化爐使用後依焚化
  方式處理收費。
  保麗龍等輕質廢棄物以三立方公尺折合一噸計價,液體廢棄物代處理費
  用俟本市水肥處理場起用後再開始收費。

  受託代處理費用全部繳交市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