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嘉義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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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辦理家畜禽及水產動物健康,防止疾病蔓延,提高其產品衛生,並
執行動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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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農業處之督
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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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四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家畜防疫課:掌理豬隻及草食動物疾病防疫等事項。
二、家禽防疫課:掌理家禽疾病防疫、總務及相關行政業務等事項。
三、檢診公衛課:掌理動物疾病檢驗診斷、野生動物救護、藥政及獸醫師
(佐)登記管理等事項。
四、動物保護課:掌理寵物救護與登記管理、動物保護、收容與認養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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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技正、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
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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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工作站、收容所,掌理有關事項:
一、工作站:掌理水產動物疾病檢診、水質檢測及動物疾病防治相關諮詢
業務等事項。
二、收容所:掌理動物收容與認養等事項。
前項工作站、收容所人員就本所人員中調派之,必要時得委託執業獸醫師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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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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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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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掌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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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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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正代行。技正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
,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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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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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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