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設下列四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家畜防疫課:掌理豬隻及草食動物疾病防疫等事項。
二、家禽防疫課:掌理家禽疾病防疫、總務及相關行政業務等事項。
三、檢診公衛課:掌理動物疾病檢驗診斷、野生動物救護、藥政及獸醫師
(佐)登記管理等事項。
四、動物保護課:掌理寵物救護與登記管理、動物保護、收容與認養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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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技正、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
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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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工作站、收容所,掌理有關事項:
一、工作站:掌理水產動物疾病檢診、水質檢測及動物疾病防治相關諮詢
業務等事項。
二、收容所:掌理動物收容與認養等事項。
前項工作站、收容所人員就本所人員中調派之,必要時得委託執業獸醫師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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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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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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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掌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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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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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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