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鄉鎮縣轄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嘉義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及嘉義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
一條規定訂定之。

嘉義縣各鄉、鎮、縣轄市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於嘉義縣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
    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
    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刪除)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受本局之監督,綜理所務並指
、監督所屬員工。

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藥師、醫事檢驗
師、醫事放射師、護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
衛生所置課員、衛生稽查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衛生所得在村(里)設衛生室,並得視需要置護士若干人。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六條所列職稱順序代行之。
主任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本局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