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藥師、醫事檢驗 師、醫事放射師、護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 衛生所置課員、衛生稽查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