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嘉義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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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法辦理嘉義縣各項稅捐稽徵,並
依法執行委辦代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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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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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秘書一人,掌理協調、核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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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課、室、分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公文檢核、作業管制、研究發展
、法規整檢及各項稅捐稽徵之複核、抽核等事項。
二、財產稅課: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工程
受益費稽徵。
三、消費稅課:掌理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使用牌照稅、娛樂稅、
印花稅、單照管理、查漏稅捐等業務。
四、電子作業課:掌理稅務資訊系統分析、設計管理、作業管制、機器
操作維護及各稅銷號、劃解退稅等業務。
五、法務課:掌理違章漏稅審理、行政救濟、欠稅案件處理及新增地方
稅開徵業務。
六、民雄分處:掌理民雄鄉、大林鎮、溪口鄉、梅山鄉、竹崎鄉、新港
鄉等轄內各項稅捐稽徵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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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課長、主任、分處主任、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課員
、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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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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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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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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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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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處長代行,副處長因故不能代行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五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
代行之。
處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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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嘉義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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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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