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嘉義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嘉義縣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法辦理嘉義縣各項稅捐稽徵,並
  依法執行委辦代辦事項。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本處置秘書一人,掌理協調、核稿等事項。

  本處設下列課、室、分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公文檢核、作業管制、研究發展
      、法規整檢及各項稅捐稽徵之複核、抽核等事項。
  二、財產稅課: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工程
      受益費稽徵。
  三、消費稅課:掌理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使用牌照稅、娛樂稅、
      印花稅、單照管理、查漏稅捐等業務。
  四、電子作業課:掌理稅務資訊系統分析、設計管理、作業管制、機器
      操作維護及各稅銷號、劃解退稅等業務。
  五、法務課:掌理違章漏稅審理、行政救濟、欠稅案件處理及新增地方
      稅開徵業務。
  六、民雄分處:掌理民雄鄉、大林鎮、溪口鄉、梅山鄉、竹崎鄉、新港
      鄉等轄內各項稅捐稽徵業務。

  本處置課長、主任、分處主任、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課員
  、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處長代行,副處長因故不能代行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五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
  代行之。
  處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嘉義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