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自治法規」、「委辦規則
」及「行政規則」之先期審查作業,特設置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其設置及作業程序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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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新訂、修訂或廢止本縣「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之審議事項
。
(二)新訂、修訂或廢止本府「行政規則」時,其須提出縣務會議討論
者之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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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就本縣副縣長或高級職員派兼之。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中三人至五
人由縣長遴聘富有法律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餘由縣長指派熟諳
本府業務及富有法律知識者兼任之,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
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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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得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
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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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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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要求提案單位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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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對於「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及「行政法規」得
逕為修訂、廢止、停止適用、保留或退回提案單位重新研擬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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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府行政處(法制科)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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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案單位於草案擬定後,應繕印二十份並檢附記載該電磁紀錄之電腦
磁片,送由行政處(法制科)報請召集人訂期開會審查,會議記錄由
行政處(法制科)會同提案單位共同作成後,退由提案單位依規定表
格印製對照表,提出縣務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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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兼任委員及兼辦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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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行政處(法制科)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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