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14672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及第5點,自104年1月2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就本縣副縣長或高級職員派兼之。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中三人至五
    人由縣長遴聘富有法律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餘由縣長指派熟諳
    本府業務及富有法律知識者兼任之,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
    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