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就本縣副縣長或高級職員派兼之。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中三人至五 人由縣長遴聘富有法律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餘由縣長指派熟諳 本府業務及富有法律知識者兼任之,且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 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