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學校三級輔導體制,落實輔導專
業,特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協助學校提升學
生輔導諮商服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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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輔導學校轉介心理嚴重、行為偏差及適應困難之學生個案。
(三)提供家長、教師和學校專業諮詢服務。
(四)協助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五)協助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六)協助學校整合社會輔導資源。
(七)進行成效評估和個案追蹤管理。
(八)提升學校輔導教師專業輔導知能。
(九)協助提供學校輔導知能課程。
(十)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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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組織及職責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處長擔任,統籌督導本中心業務。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擔任,協助統籌督導本中心業務
及相關行政事務。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科長擔任,以綜
理本中心之業務。
(四)主任一人,由本府商請具備輔導專業背景並具主任資格之教師、
曾任輔導主任之教師、候用校長擔任或由召集人指派,以實際執
行本中心各項業務。
(五)督導一人,由本府就本中心聘用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具本國心理
師證照者擇優聘用,負責督導及指導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與其他交
辦事項。
(六)本中心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並區分成若干組,專任專業輔導人
員八至十七人由本府聘請具本國心理師或社工師證照者擔任
1.學生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業適應之促進。
2.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3.學生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4.提供教師及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5.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6.接受嘉義縣政府之督導及統籌調派及偏鄉駐點服務,以協助學
生輔導工作。
7.其他本府指派與學生輔導相關之工作。
(七)專責行政及外聘專家學者若干人,由本府商請具有輔導專業背景
之專家學者且具行政資歷之教師擔任,協助本中心輔導諮詢專業
提升及計畫審查,以及相關行政業務、網站資源管理與其他交辦
事項。
(八)本中心為使學生輔導諮商服務之推展,得召募具輔導行政資歷與
諮商專業背景者為志願工作人員,協助辦理學生輔導與活動推廣
及研究發展等相關事項。
有關本中心之運作及服務流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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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員資格:
中心支援人員之資格:本府以全時調用或部分時間借調至學生輔導諮
商中心支援之教師,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備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執照者。
(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畢業,並從事專業教學、學校輔
導或兒童青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 2年以上者。
(三)具行政資歷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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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協助培養輔導與諮商專業人才,本中心得接受各大學、研究所委託
培訓實習心理師、諮商輔導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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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設於本府所指定之地點,另依實際服務需要設置若干駐點學校
,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中心或駐點學校更動
時,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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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等行政事務,由本府所屬相關單位及人員協
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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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定期召開督導小組會議進行考評,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
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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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之績效評核,評核內容及方式,由本府教育處
統籌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應於每年十二月中旬前執行完畢,
並依評核結果為續聘之參考依據。支援教師之差假管理及績效考核比
照學校行政人員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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