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嘉義縣政府府教學字第1080158482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及第3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輔導學校轉介心理嚴重、行為偏差及適應困難之學生個案。
  (三)提供家長、教師和學校專業諮詢服務。
  (四)協助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五)協助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六)協助學校整合社會輔導資源。
  (七)進行成效評估和個案追蹤管理。
  (八)提升學校輔導教師專業輔導知能。
  (九)協助提供學校輔導知能課程。
  (十)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組織及職責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處長擔任,統籌督導本中心業務。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擔任,協助統籌督導本中心業務
        及相關行政事務。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科長擔任,以綜
        理本中心之業務。
  (四)主任一人,由本府商請具備輔導專業背景並具主任資格之教師、
        曾任輔導主任之教師、候用校長擔任或由召集人指派,以實際執
        行本中心各項業務。
  (五)督導一人,由本府就本中心聘用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具本國心理
        師證照者擇優聘用,負責督導及指導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與其他交
        辦事項。
  (六)本中心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並區分成若干組,專任專業輔導人
        員八至十七人由本府聘請具本國心理師或社工師證照者擔任
        1.學生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業適應之促進。
        2.學生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3.學生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4.提供教師及家長輔導專業諮詢及協助。
        5.提供學校輔導諮詢服務。
        6.接受嘉義縣政府之督導及統籌調派及偏鄉駐點服務,以協助學
          生輔導工作。
        7.其他本府指派與學生輔導相關之工作。
  (七)專責行政及外聘專家學者若干人,由本府商請具有輔導專業背景
        之專家學者且具行政資歷之教師擔任,協助本中心輔導諮詢專業
        提升及計畫審查,以及相關行政業務、網站資源管理與其他交辦
        事項。
  (八)本中心為使學生輔導諮商服務之推展,得召募具輔導行政資歷與
        諮商專業背景者為志願工作人員,協助辦理學生輔導與活動推廣
        及研究發展等相關事項。
    有關本中心之運作及服務流程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