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包括大道、路、街、巷、弄,其區分如下:
  一、寬度五十公尺以上跨二鄉(鎮、市)以上或具特殊意義者,經本府
      核准得命名為大道。
  二、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路。
  三、寬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街。
  四、寬度未滿七公尺者為巷。
  五、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大道或路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其分界應擇取顯明處所劃分之。
  貫跨二鄉(鎮、市)以上主要縣道或鄉(鎮、市)道路寬度未達第一項
  第二款標準,因特殊原因需要,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命名為路。
  都市計畫預定道路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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