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包括大道、路、街、巷、弄,其區分如下:
一、寬度五十公尺以上跨二鄉(鎮、市)以上或具特殊意義者,經本府
核准得命名為大道。
二、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路。
三、寬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街。
四、寬度未滿七公尺者為巷。
五、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大道或路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其分界應擇取顯明處所劃分之。
貫跨二鄉(鎮、市)以上主要縣道或鄉(鎮、市)道路寬度未達第一項
第二款標準,因特殊原因需要,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命名為路。
都市計畫預定道路亦適用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