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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現住 人或利害關係人應申請補發或換發,並負擔工本費,其數額由本府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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