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之命名由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會同各
該鄉(鎮、市)公所擬具三個路名報本府擇一核定。但跨兩鄉(鎮、市
)以上之道路應互相協調,並由起點戶政事務所辦理。必要時,由本府
邀集各相關機關、單位於一個月內協商,逾期未決定者,由本府逕為決
定。
原有道路名稱,非有特殊必要不得更名,需更名者,除須符合道路命名
區分原則外,並應經道路兩側設籍住戶之戶長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後
為之。
前二項道路命名或更名應檢附各相關機關、單位會商紀錄及道路位置略
圖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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