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大道、路、街命名應斟酌下列事項:
  一、易記易辨認。
  二、具系統性、規則性、次序性或東、西、南、北等方向性。
  三、紀念對國家、社會、地方有重大貢獻者。
  四、適合當地地理、史蹟或習慣。
  五、具有表揚善良意義。
  六、配合周邊重大建設或縣政推展。
  同一路、街以同一直線或弧線為準,其曲折部分得另定路、街名。
  房屋出入巷道涉及私有地,應檢附該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如
  屬既成道路由當地戶政事務所函請鄉(鎮、市)公所出具同意函後,始
  可予以道路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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