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基地橫跨二鄉(鎮、市)以上,其門牌之編釘應相互協調辦理外
  ,以其正門座落面為歸屬原則。
  建築物各有其出入大門者,應依其建築物座落面積最廣處或主要出入口
  編釘。但機關、學校、工廠內之建築物必要時得申請另編釘為之號。
  房屋正門斜向兩道路銜接處者,其門牌編釘如下:
  一、斜向路街銜接處者編入路。
  二、斜向街巷銜接處者編入街。
  三、斜向南北行與東西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編入南北行之路(
      街、巷)。
  四、斜向東西行與東南至西北行或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接處
      者,編入東西行之路(街、巷)。
  五、斜向南北行與東南至西北行或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接處
      者,編入南北行之路(街、巷)。
  六、斜向東南至西北行與西南至東北行兩路(街、巷)銜接處者,編入
      東南至西北行之路(街、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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