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資賦優異
學生,接受適性教育,特依據教育部訂頒「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
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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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未足齡資賦優異兒童及就讀本縣各公私立
國民教育階段學校、縣立高中(以下簡稱各校)之資賦優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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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未足齡資賦優異兒童,係以當年度九月二日計未滿六足
歲之兒童,其提早入學,不受最低入學年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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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提早入學)之鑑定原則:
(一)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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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於每年三
月底,檢附戶口名簿等相關資料(依當年度所頒提早入學鑑定簡章規
定為準),向學區國小提出申請書,轉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辦理鑑定安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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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稱縮短修業年限係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
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其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科課程。
(二)逐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逐科(學習領域)跳級。
(四)各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五)全部學科跳級。
(六)提早選修高一個年級以上之課程。
(七)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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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應採逐科或逐級測驗為
原則,並應依下列程序審慎辦理:
(一)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
內上網公布,並加強宣導。
(二)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
教師或家長推薦,第一學期於九月二十五日前或第二學期於三月
一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三)各校聘請學者專家、本縣特教輔導團代表、校內有關主任及教師
,組成甄別小組,甄別適合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
(四)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甄別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應協
調導師、任課教師及其家長或監護人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
導計畫」。
(五)各校辦理智力或綜合性向測驗、某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社
會適應行為評量等之鑑定工作,各校依其實際情況,得採聯合鑑
定、個別鑑定或委請本縣特教資源中心鑑定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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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十月
三十一日、一月三十一日、四月十五日或六月十五日之前函報本府教
育處,提本縣稱鑑輔會審議。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至
遲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出(如:高中當學年度欲參加學科能力測
驗以升學大專院校者,其函報申請期限為十月三十一日;國中當學年
度欲參加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以升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其函報申請為
一月三十一日;而國小當學年度欲配合學區分發作業升學國民中學者
,其函報申請期限為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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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逐科(學習領域)加速、逐科(學習領域)跳級或各科(學習領
域)同時加速者由各校自行辦理,但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
提早畢業,則比照前項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府審議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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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於每年十一月、二月、四月及六月底前召開鑑輔會審議各校提報
申請全部學科跳級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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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其內容應綜合下列資
料,以為鑑輔會議審議之依據。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含括學生特殊學習表現與學習反應行
為、社會適應情形、教師觀察評語及建議事項等。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含括家居生活情形、日常學習狀
況、親子互動情形等。
(三)學科成績紀錄:依第十六點所訂實施方式辦理。
(四)學科成就測驗:依第十六點所訂實施方式辦理。
(五)標準化評量:依第十六點所訂實施方式辦理。
(六)社會適應行為評量:評量結果需與適齡學生相當。
(七)特殊表現紀錄(至少需符合下列之一):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
體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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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容包含
學生基本資料、甄別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
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
討與建議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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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
加強與家長溝通,且應定期追蹤輔導學生學習狀況,倘發現學生適
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
若仍難以改善,則輔導該生回原年級(原校或原班)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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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中涉及不同教育階段之課
程銜接,由本府教育處協調學校雙方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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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及個別學習輔導所需費用,
由家長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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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教育階段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實施方式,由本府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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