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立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研習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二、目的:
  (一)順應時代趨勢,養成終身學習理念,提昇教育品質並不斷接受新
        資訊、新觀念。
  (二)培養教師求知精神,敬業樂業之態度,以提昇教學效能與效率,
        進而達成教學目標。
  (三)落實各校進修課程,培養教師認知九年一貫課程涵義。

三、適用對象: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
    主任及教師(含代理、代課暨實習)。

四、辦理單位:
  (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及社會教育機構
        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之規定
        者。
  (二)本府主辦或委託各有關機關學校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辦或數校聯合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提出具體計畫經本府教育處備查。
  (四)其他政府單位及學術、專業研究機構辦理與教學有關之教師進修
        研習活動。
  (五)其他縣市政府教育處主辦或委託各有關機關學校辦理之教師進修
        研習活動。

五、研習實施方式:
  (一)辦理研習應不影響正常教學,以寒暑假、例假日或週三下午辦理
        為原則。
  (二)研習內容以提昇教學專業知能、增進教學效果為主,其他與教學
        科目相關之研習活動為輔。
  (三)凡指定對象參加之研習班次,請各校慎選參加人員。
  (四)各校應於規定時間內(上、下學期計畫性研習最遲應於開學後一
        週內)將研習計畫及課程報本府備查。
  (五)各校所報之研習計畫應包含:研習主題、課程內容、實施方式、
        講師名單、研習日期與時間、評鑑方式及預期效益等。
  (六)依「嘉義縣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差假要點
        )第四點規定,研習開始十分鐘後報到者為遲到,結束前十分鐘
        離席者為早退。研習應分別簽到與簽退,遲到與早退者並應註明
        簽到退時間。
  (七)教師參加研習期間因故須中途離開者,應向主(承)辦學校請假
        。遲到、早退請假時間均應扣除研習時數凡缺席超過研習時數三
        分之一者,不核給研習時數。
  (八)主(承)辦學校應於研習結束後翌日將遲到、早退、請假、缺席
        者名單先行以電子郵件郵寄至 teach( teach@mail.cyc.edu.tw
        )信箱,再由本府教育處行文至所屬服務學校逕依差假管理要點
        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八點等相關規定切實辦理後,再報
        府核備。簽到(退)名冊留存一年備查。
  (九)各校應將所辦理之研習做成紀錄、成果,以備本府教育處考核。

六、研習時數申請與核給:
  (一)本府教育處主辦或學校自辦
        1.92年 2月21日府教學字第0920027070號函規定,94學年度起停
          止適用。
        2.申請核發研習時數,外聘講師、跨校邀請之講(教)師、數校
          聯合辦理之區域策略聯盟、利用共同不排課時間之研習及校內
          週三進修,由各校校長依本作業要點規定逕行核給。
  (二)開設研習學校依核定計畫篩選報名人員,列印簽到、簽退名冊,
        並辦理研習。再於研習結束後,依參加人員出席情形敷實核給研
        習時數。
  (三)參加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辦理單位所舉辦之研習活動者,須經
        本府教育處審核同意後始得核發研習時數。
  (四)參加第四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辦理單位所舉辦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活
        動者,如取得相關文號、研習條或研習認證章者,得併入計算研
        習時數。
  (五)參加由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行政院研考會等機關所辦理之線上研
        習,每學年至多採計四十小時之研習時數。

七、研習證書換發:
  (一)進修研習以小時為單位,研習時數累計達三十五小時者換發一週
        研習證書,由各校(園)逕行審核後,依本府規定日期造冊送府
        備查(另函通知)。
  (二)自94學年度起,每學年度各校(園)皆應逕行審核每位教師之研
        習時數,校(園)內教師如未達換發研習證書條件者,由各校(
        園)審核後,併上開名冊申請保留繼續使用,當年度未提出申請
        保留者,視同放棄。
  (三)學分、學位及研習時數採計自換發日起五年內有效。

八、研習之開設與管理:
  (一)辦理單位應視研習計畫所設定之相關條件,如性質、類別、對象
        、人數等必要時須對報名者進行審核。研習開始後,得替代報名
        。但不得增刪其名單。
  (二)每學年度每位國小教師至少應參加研習80小時;每位國中教師至
        少應參加研習30小時,各校並應於辦理換證前檢視校內教師進修
        情形,符合標準並達各校進修研習時數第一名者核予嘉獎一次,
        另本處將依各校進修情形,列為補助進修研習相關計畫經費優先
        對象,未符標準之教師請各校先行以電子郵件郵寄至 teach(te
        ach@mail.cyc.edu.tw )信箱,再由本府教育處行文至所屬服務
        學校列入鼓勵教師優先輔導進修之依據。
  (三)學校與學術、社教或專業研究機構(如:出版社等)合辦之研習
        ,應以教學方法、教材設計、教具製作等與教學相關之主題,不
        宜藉機推銷。
  (四)本府教育處得組成無給職之「嘉義縣立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進修
        研習訪視小組」,不定期至各校抽訪核發研習時數情形。

九、研習類別:
  (一)研習依規模分為全縣性、數校聯合及學校自辦三類。
  (二)研習依進行方式分為以下三類:
        1.講述類:以演講方式進行,含透過數位學習方式進行者。
        2.技能類:以口頭解說輔以動作或操作示範,再由參加人員實際
          演練者。
        3.活動類:不屬前二類方式。
  (三)研習依內涵分為以下七大範疇: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
        導、研究進修與發展、敬業態度與精神、學校管理與領導、新興
        議題與特色及實用智能與生活。

十、研習時數審核原則:
  (一)講述類:以實際講述時間核給,一天至多七小時、半日至多三小
        時。
  (二)技能類:以實際教授時間核給,一天至多七小時、半日至多三小
        時。
  (三)活動類:以實際活動時間核給,一天至多七小時;半日至多三小
        時。
    前項各款時間計算均不包含報到、開幕、休息、用餐、座談、車程時
    間在內。
    第一項關於研習類別與研習時數審核原則例舉如附表。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嘉義縣學校委託民
      間經營自治條例辦理國民中小學、縣立高中國中部及私立國民中小
      學比照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