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培訓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十條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係包含下列人員:
  (一)本縣特教資源中心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
  (二)鐘點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
  (三)臨時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

三、本要點之訓練由本府教育處主辦,由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承辦。

四、本要點訓練師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大學以上畢業,
        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

五、本要點培訓內容,分為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特教知能研習,十八小時。
  (二)第二階段:實際操作實習,十二小時。
  (三)第三階段:團隊合作研習,十五小時。
    以上三階段培訓研習全程參與之人員核與研習時數四十五小時;三階
    段培訓經審核通過者,將核發嘉義縣特教助理人員研習證書。

六、擔任本縣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資格,需通過本要點第五點三個階段的
    培訓課程,本縣將核發特教助理人員研習證書。
    未來欲擔任本縣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需通過本要點第五點三個階段
    的培訓課程。